各县(市、区)公积金管理部、市直公积金缴存单位、各受托银行:
根据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50号)、《印发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清府〔2003〕89号)及有关政策规定,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对我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作调整,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根据《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》第一条第三款规定,“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,对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作适当调整,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。”我市2013年度已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,因此,201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。
二、今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将视具体情况再另行通知。
特此通知。
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14年7月9日